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朱正。被执行人王玉宁。被执行人房孝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忠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