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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1041号

朱正与王玉宁、房孝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正,王玉宁,房孝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朱正。被执行人王玉宁。被执行人房孝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忠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