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925号
原告:沧州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玉,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沧州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沧州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