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35号申请人唐新文,男,汉族。被申请人罗柳春,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显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新文与被申请人罗柳春、李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新文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柳春、李显国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柳春、被申请人李显国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