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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535号

申请人唐新文与被申请人罗柳春、李显国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新文,罗柳春,李显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35号申请人唐新文,男,汉族。被申请人罗柳春,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显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新文与被申请人罗柳春、李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新文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柳春、李显国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柳春、被申请人李显国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