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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463号

张琪与林之莘、牟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琪,林之莘,牟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463号

原告:张琪。

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之莘。

委托代理人:余艳霞,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雪平。

原告张琪为与被告林之莘、牟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之莘返还原告张琪借款550000元,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500元;被告牟雪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2日,被告林之莘由被告牟雪平担保向原告张琪借款80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张琪借条1份,约定借款月息2分,如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愿承担律师费,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借款后,被告林之莘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3月13日、3月15日、3月23日、4月2日、4月13日、4月26日、5月2日、5月17日、5月18日、6月19日、6月20日归还原告张琪150000元、65000元、50000元、5000元、22000元、22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3000元,截至2016年6月20日,被告林之莘尚欠原告张琪借款本金494864.23元及利息5793.40元,被告牟雪平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之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琪借款494864.23元及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5793.4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3500元;被告牟雪平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5元,减半收取4832.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8102.50元,由原告张琪负担367.50元,被告林之莘、牟雪平负担7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665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林鑫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