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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047号

原告张志国与被告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志国,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047号原告张志国,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盆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4344165-9。法定代表人陈利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国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国撤回对被告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志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金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相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