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5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7505-9。
负责人:章文彬,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灿,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刘小俊,��,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叶玉兰,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5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灿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灿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文 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彤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1、营业执照复印件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执行裁定书已抵押到本案申请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喜得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太湖县晋熙镇工业园区经一工业房产(产权证号太湖字第××号)、工业土地[土地证号太土国用(2008)第5**号]进行拍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