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2390号原告陈玉军。委托代理人印信,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李卫。
原告陈玉军与被告李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印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玉军诉称:被告系个体包工头,无营业执照。2009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处打工,先后在无锡市市民中心等地做木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6560元,经几年催讨无果。2015年1月18日,原告找到被告,由被告立下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底付清,但被告未如约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65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卫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到2010年,陈玉军受雇于李卫从事��工工作,负责室内吊顶。2015年1月18日,李卫向陈玉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陈玉军工资壹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16560),2015年底付清”。嗣后,未能如约支付,双方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欠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关于拖欠工资的经过和欠条的产生,陈玉军陈述,2009年到2010年其受雇于李卫在无锡市市民中心广场做木工,其自己带着人去做,负责室内吊顶,工资按照面积平方计算,李卫支付陈玉军工资,陈玉军支付其带的工人的工资。陈玉军大概为李卫做了16万左右的工程量,李卫支付了10万元,还差几万元,但是因为图纸更改的原因,李卫不承认那么多平方,最后就确认结欠16560元。2015年1月,陈玉军在常州碰到李卫,就向李卫要钱,李卫说没有钱,仅向陈玉军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陈玉军受雇于李卫从事木工工作,李卫理应依约支付其工资报酬,陈玉军以其持有的欠条向李卫主张支付工资,理应予以支持。李卫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卫应支付原告陈玉军工资1656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可汇入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号或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4元,由被告李卫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审 判 长 黄一庆
代理
审判员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荣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