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954号罪犯康珈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武侯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珈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8月7日、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康珈源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珈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9.5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珈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康珈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夕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