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夏伏军,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宁0202执430-1号执行裁定书,锁定了夏伏军所有的车牌号宁******牌轿车。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夏伏军所有的车牌号宁******牌轿车的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