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218号
申请人:章学启。
申请人:李小毛。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章学启与申请人李小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学启与申请人李小毛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7月1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章学启损失:无损失;
二、经双方确认李小毛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2545.50元;
三、以上损失由章学启承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