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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712号

郑德志、李丽与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德志,李丽,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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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712号

原告:郑德志,居民。

原告:李丽,居民。以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海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志、李丽诉被告日���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志、李丽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志、李丽撤回对被告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德志、李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