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712号
原告:郑德志,居民。
原告:李丽,居民。以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海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志、李丽诉被告日���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志、李丽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志、李丽撤回对被告日照市金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德志、李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