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光,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欧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法定代表人周立彪,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胜光与被执行人南京欧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欧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胜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京欧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胜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胜光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欧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邓成彪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