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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195号

邵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195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洪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