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长富,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被执行人李金妹,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申请执行人孙长富与被执行人李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5)戚民初字第194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金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长富借款本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妹有银行存款11500元,本院已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谈话笔录、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够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暂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或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陈启刚执行员 朱全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