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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874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徐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徐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87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杰、陈虹,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徐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126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768.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