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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456号

李增彦申请执行辽宁化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责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增彦,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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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彦。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涵,系该公司总经理。李增彦与邓铁、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增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149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款1491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2270元由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审判员  张守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