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彦。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涵,系该公司总经理。李增彦与邓铁、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增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149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款1491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2270元由被执行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审判员 张守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