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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行审15号

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雷新刚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周思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申请人田杰,男,汉族,。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田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9日对田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9月田杰未经批准在西关村南巷组占用耕地94.0平方米进行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94.0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处罚人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94.0平方米土地之上的全部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田杰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违法建房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田杰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在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田杰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华

审判员  蒋鸿敏

审判员  章爱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