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周思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申请人田杰,男,汉族,。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田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9日对田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9月田杰未经批准在西关村南巷组占用耕地94.0平方米进行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94.0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处罚人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94.0平方米土地之上的全部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田杰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违法建房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田杰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在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田杰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华
审判员 蒋鸿敏
审判员 章爱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