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719号
原告:莱芜金汇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九龙大街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2075659-4。
法定代表人:李文选,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市广兴锻造厂,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杨家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传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金汇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广兴锻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金汇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广兴锻造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