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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29号之一

李为和与洪珺、陈敏、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孙飞、朱洪骏、安庆市众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为和,洪珺,陈敏,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孙飞,朱洪骏,安庆市众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29号之一

原告:李为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珺,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敏,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0437-6。

法定代表人:洪珺,经理。

被告:孙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洪骏,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庆市众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西南角山圆小区8栋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071-3。

法定代表人:孙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和诉被告洪珺、陈敏、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孙飞、朱洪骏、安庆市众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马宏伟

审 判 员  顾正浪

人民陪审员  陈 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