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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15号

樊正宏与黄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正宏,黄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樊正宏,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黄德龙,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樊正宏与被执行人黄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民一初字第0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710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