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执627号

张大云与郑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大云,郑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大云,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进(现张大云名下)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城南路津苑小区5幢19室。房产证号(芜县字第××号)。查封期限叁年。2017.7.25-2019.7.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