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3807室。法定代表人宋兴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地址: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津0225民初240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给付申请执行人维护费48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停产,厂房设备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津0225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