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35号
申请人:邱杨。
申请人:王宇红。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建旭。本院在申请人邱杨、王宇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鹏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