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802号原告文某,男。原告文某某(系原告文某的儿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某的女儿),女。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文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蒲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某、文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石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文某某诉称,2013年12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5日双方订婚。同年2月25日原告文某某入赘到被告家开始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生活。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一个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就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关系不和。同年8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了成就婚姻,二原告给二被告给付了彩礼,包括干礼6万元、红包1000元、见面礼2400元、人情4000元、买礼品花费45585.6元,合计118085.6元。诉讼请求为:要求由二被告依法返还彩礼118085.6元。
被告张某、张某某辩称,二被告是收取了原告的彩礼,其中干礼6万元、见面礼1200元。其他的钱都不属实。因为是原告文某某入赘到被告家,故被告办酒席等共花费了2.6万元。被告同意酌情返还彩礼,最多不超过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25日,原告文某某入赘到被告张某某家中,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张雨桐。2014年8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告文某、文某某为缔结婚姻,给付被告张某、张某某彩礼61200元,其中干礼6万元,见面礼12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张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均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张某、张某某收受原告文某、文某某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已生育子女及收受彩礼的数额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二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4万元。关于原告诉称彩礼合计为118085.6元的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申请证人陈射中对此出庭作证。但因证人陈射中系原告的舅舅,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且该证人证言系孤证,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给付彩礼118085.6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张某某返还原告文某、文某某彩礼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文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张某、张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蒲 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