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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463号

王某、谭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谭某,谭某某,金某某,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谭某,女,住铜陵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章某,女,住铜陵市。本院于2015年元月14日作出(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章某(共有人罗某)所有的本区铜冠花园13栋1701室房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区铜冠花园13栋1701室、权证字号2011020381-1至-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