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谭某,女,住铜陵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章某,女,住铜陵市。本院于2015年元月14日作出(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章某(共有人罗某)所有的本区铜冠花园13栋1701室房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区铜冠花园13栋1701室、权证字号2011020381-1至-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