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0021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被执行人宋国辉。关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国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国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中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