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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189号

王炫文与蒙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炫文,蒙智伟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王炫文,住精河县。

被执行人:蒙智伟,住精河县。申请执行人王炫文与被申请人蒙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精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蒙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炫文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64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蒙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炫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蒙智伟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炫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精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吾买尔卡德尔

审判员 乔 龙 巴 特

审判员 杨  耕  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学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