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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字第01203号

刘德江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江,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字第01203号申请人刘德江,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德江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案款未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1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永刚执行员  项崇宇执行员  曹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