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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952号

王某某与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9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冯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5年4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黄 腾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大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