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994号原告太仓市玖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红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鑫,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拥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玖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玖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玖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太仓市玖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成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