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246号原告张祥敏,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欣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花园L幢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祥敏与被告重庆欣川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张祥敏送达了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6年7月15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张祥敏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祥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恒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