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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44号

怀来县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来县通鑫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怀来县通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怀来县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怀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来县通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怀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