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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申53号

宋香瑞与王秀莲、宋丽丽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宋香瑞,王秀莲,宋丽丽,宋纯淼,宋纯尧,闫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申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香瑞,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广民,系清河县志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莲,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丽丽。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纯淼。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纯尧。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闫保林。再审申请人宋香瑞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莲、宋丽丽、宋纯淼、宋纯尧、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保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5民终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香瑞申请再审称: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重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该条款的三种情形,其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不符合该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案由相同的内容,不属于重复起诉。

二、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剥夺了其请求对房屋确权的起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法院再审,保障其合法诉权。王秀莲、宋丽丽、宋纯淼、宋纯尧提交意见称:

一、宋香瑞属于重复起诉。宋香瑞起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

二、已生效(2003)邢民再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认为,诉争房屋权属不清,已驳回其诉讼请求。宋香瑞之后提起的诉讼均被驳回起诉。

三、房屋系被申请人所有。宋香瑞无新证据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重复起诉。综上,应依法驳回宋香瑞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宋香瑞要求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已被本院(2003)邢民再终字第102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权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房产的权属属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宋香瑞的起诉并无不妥。因此,宋香瑞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宋香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香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宏平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