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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执236号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俊海、何青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俊海,何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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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秀峰西路凯胜步行街商贸城2号A座。法定代表人王惠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治园,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俊海,男,1979年12月24日生,布依族,个体户,住独山县麻万镇。被执行人何青,女,1986年7月10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俊海、何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黔2726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长莫兴阳

审判员  谌婷婷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