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第6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崇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成。被执行人曹峻龙。被执行人黄万增。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成、曹峻龙、黄万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