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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第696号之四

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国成、曹峻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王国成,曹峻龙,黄万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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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第6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崇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成。被执行人曹峻龙。被执行人黄万增。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成、曹峻龙、黄万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