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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终286号

凌杜寒与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杜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政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杜寒。

委托代理人:殷志丁,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杜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0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政耀,被上诉人凌杜寒的委托代理人殷志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工程需要,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任命文件组建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地块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任命吴和同志为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地块工程项目经理,任命朱国山同志为工程项目副经理,全权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在该项目实际工程施工中,朱国山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朱国寿为该项目的管理员,吴和仅仅作为建筑工程师挂靠在该项目部,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购买与管理均由朱国山签字负责。朱国山作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与凌杜寒口头协议由凌杜寒提供小高层4幢、小别墅26幢的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凌杜寒依协议从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提供了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并出具了由朱国寿签字认可的江西环球料具验收单。2015年8月22日,凌杜寒与朱国山、朱国寿就未支付工程建筑材料款进行核算,朱国山、朱国寿出具欠条一张,核算未支付工程建筑材料款为422027元。2014年12月30日,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朱国山作为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代表江西环球公司与凌杜寒口头协议约定由凌杜寒提供该项目的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凌杜寒依约向其提供了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朱国寿作为管理员在江西环球项目料具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朱国山、朱国寿对凌杜寒出具欠条一张,对未支付的建筑材料款422027元进行确认。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凌杜寒现已履行完毕提供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的义务,江西环球公司却未依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江西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凌杜寒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款合计422027元;

二、驳回凌杜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3815元,保全费2770元,总计6585元,由江西环球公司负担。江西环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朱国山是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朱国寿是该项目材料管理员,该认定错误。江西环球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发文组建项目经理部,任命吴和为项目经理,朱国山仅是项目副经理,其职责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即朱国山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更无权对外代表江西环球公司发生或确认债权债务。江西环球公司也未安排朱国寿作为该项目材料管理员。

二、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凌杜寒总共提供了多少建筑材料,已付多少款项均未查明。仅凭朱国山、朱国寿出具的欠条判决江西环球公司付款证据不足。

三、原审认定的居委会的证明及对朱国山、朱国寿的询问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凌杜寒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国山是江西环球公司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项目的负责人,代表江西环球公司。相关生效判决书中亦有相应认定。本案供货数额清楚,有每月对账单为证,扣除已付款项,即是本案所涉欠款。朱国山作为项目负责人,其对案件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对其调查有助于查明事实;居委会就其知晓的事实作证,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江西环球公司认可朱国山负责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项目的日常管理,该工程未竣工。二审庭审后,凌杜寒提供了书面说明及转款凭证各一份,说明朱国寿通过转账支付四笔计25万元、现金支付4106元,共计支付254106元。凌杜寒还提交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相关判决认定朱国山是江西环球公司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地块工程项目负责人,朱国寿是该项目工作人员。江西环球公司质证认为凌杜寒的情况说明与其诉请自相矛盾;对(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0号案件已经二审调解,一审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项目负责人是朱国寿与事实不符。江西环球公司在庭后提交了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赣省)公(司)鉴(文)字(2016)0036号物证鉴定书以及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对江西环球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的立案决定书,并据此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凌杜寒质证,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鉴定的二份文件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双方庭后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凌杜寒的情况说明系其陈述,其陈述的已付款数额结合转账凭证可以认定;(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是本院就江西环球公司诉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地块工程主张工程款一案所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其中查明事实载明朱国山是江西环球公司项目负责人,对该生效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应予认定;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0号案件已经二审调解,原审判决视为撤销,不予认定;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江西环球公司提交的物证鉴定书载明鉴定的分别是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16日的江西环球公司文件和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8日的黄山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书中落款处江西环球公司印章,该二份文件并非本案所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提交的二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不存在需要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江西环球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主要是朱国山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江西环球公司均未对项目部相关人员的任命文件真实性提出异议,朱国山系江西环球公司黄山千岛旅游度假中心地块工程项目副经理,江西环球公司亦认可该项目的日常管理由朱国山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即包括建筑材料的采购、施工现场的管理等各项内容,朱国山对外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及对欠款的确认系职务行为,江西环球公司认为朱国山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朱国山签字确认的尚欠凌杜寒材料买卖款项的数额应予认定。江西环球公司对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但其没有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由他人供货或推翻朱国山确认的数额,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30元,由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林丹

代理

审判员  宋乾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纪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