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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财保36号之一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因与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36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金都大厦1509号。

法定代表人:冯玮,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兵兵,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人民政府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