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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137号

季生有与李海燕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生有,李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季生有。被执行人李海燕。申请执行人季生有与被执行人李海燕欠款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敦法确字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生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3)敦法确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占荣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武 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山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