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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76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刘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刘孝忠,行长。被执行人刘涛,男,生于1987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章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涛已去世,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不能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刘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秀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