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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03188号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3188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锦超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章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