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3188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锦超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章特 更多数据: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3188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锦超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章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