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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辖终159号

张玉华、许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华,许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洪海。委托代理人齐友海,德州市陵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玉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雇佣或是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是滥用诉权。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普通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属侵权之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砸伤,侵权行为发生地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陵城经济开发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该法特别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延   军

审判员 吴东锋

审判员郝全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