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31-2号
申请执行人:季军。
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律师。
被执行人:朱晓东。
被执行人:黄成广。季军与朱晓东、黄成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