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388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号行政大楼*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娇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女,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格林春天聚富路**弄*幢*****号。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娇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7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娇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娇娇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