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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498号

闫泉 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泉,王楠,徐波,襄阳市高新区融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498号原告闫泉,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东街14号。身份证号:420602198001050078。被告王楠,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绿洲大道10号428幢。身份证号:420603197809190526。被告徐波,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绿洲大道10号428幢。身份证号:420602197909030072。被告襄阳市高新区融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亿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路与邓城大道交汇处民发天地16-102、103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生,融亿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泉与被告王楠、徐波、融亿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对被告王楠、徐波、融亿小额贷款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原告闫泉自愿用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J96**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闫泉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楠、徐波、襄阳市高新区融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原告闫泉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J9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熊龙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