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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566号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虎、刘玲、李品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虎,刘玲,李品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566号

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略阳县硖口驿信用分社主任。

被告:李小虎,男,汉族。

被告:刘玲,女,汉族。

被告:李品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虎、刘玲、李品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定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10元,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艾明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