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566号
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略阳县硖口驿信用分社主任。
被告:李小虎,男,汉族。
被告:刘玲,女,汉族。
被告:李品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虎、刘玲、李品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定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10元,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艾明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