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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325号

王正云与丁祥斋、宜昌弘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云,丁祥斋,宜昌弘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宜昌市观祥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覃宗英,望智勇,魏玎羽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云,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56********,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蔡家河村*组。被执行人丁祥斋。被执行人宜昌弘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覃宗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观祥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宗英。被执行人望智勇。被执行人魏玎羽,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85********,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梅子垭村*组。申请执行人王正云与被执行人丁祥斋、宜昌弘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宜昌市观祥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覃宗英、望智勇、魏玎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93273元,剩余债权3906727元及逾期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