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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1646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文美,杨秀珍,刘家林,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美。申请执行人杨秀珍。申请执行人刘家林。被执行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中国财富陶瓷城E1号营业房14号。本院在执行高文美、杨秀珍、刘家林诉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16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