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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277号

张小文与许立、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文,许立,黄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277号申请人张小文,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立,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国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小文诉封许立、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笫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