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51号之三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束永存、邢维林、温龙霞、傅守宏、马维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龙霞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温龙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束永存、邢维林、温龙霞、傅守宏、马维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51号之三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束永存、邢维林、温龙霞、傅守宏、马维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龙霞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温龙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