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09号之二
原告:李长悦。
被告:关松。
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悦与被告关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3元,由原告李长悦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肖 蓉
人民陪审员 束安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祝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